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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省信息发布员        发布时间:2010-2-4 17:20:01


苏银监发〔2008〕134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江苏银监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江苏省银行业协会,南京市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近年来,江苏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和《关于在从紧货币政策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工作成效。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对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更好地适应小企业对银行业金融服务的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小企业营销战略研究,明确工作思路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近几年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回顾,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主要问题和不足。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应结合自身实际,对小企业营销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建立和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应致力于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董事会、理事会要对小企业营销发展工作进行战略规划,制订小企业营销发展长远目标;高管层应负责全面组织落实董事会、理事会的小企业营销发展战略规划,拟定小企业营销发展推进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思路,采取具体措施,实现小企业营销发展战略规划。非法人银行机构的高管层也要从优化资产结构、分散贷款风险、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高度对小企业营销工作进行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转变体制和机制,专业服务,单独管理

       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按照董事会、理事会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战略规划进行内部机构的重组,改造流程和核算体制,推进机制和体制的转换,提高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一是重组内部机构,建立专业化的机构和工作队伍。辖内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分支机构在城区集中度高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在管理层成立专门的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机构小企业贷款进行组织管理;鼓励在经营层成立专门服务于小企业的专业支行,专司小企业金融服务职能;单独配备充足的小企业信贷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专门从事小企业贷款的管理、营销和服务。二是改造小企业授信流程,建立一套区别于大中型企业、适合于小企业特点的授信管理体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小企业的授信准入标准、小企业授信评级制度和小企业授信调查制度;制订适应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高效的授信审批制度,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制订小企业贷后检查制度及小企业授信退出标准。三是改革内部核算体制,建立小企业授信的分账核算、单独考核体系。有条件的机构要将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核算从其他业务中分离出来,分账核算,单独考核。四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适应本机构小企业营销发展导向的奖惩制度。对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营销机构及其人员要单独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业务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激发小企业授信管理、营销人员的积极性。
 

       非法人银行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适应本机构发展需要的小企业授信管理体制和机制。要认真总结自身在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成功实践、试点经验,积极学习和借鉴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特色、有创新的先进行的做法,在此基础上扎实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在省、市分行设立专门的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在各市、县设立专门服务于小企业的特色支行或小企业贷款推广中心等专业机构,专司小企业金融服务职能,提高对小企业的专业金融服务水平。

三、改进工作方法,创新金融服务

       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银行业的良好形象。一是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辖内小企业发展状况和信贷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分门别类摸清情况,建立小企业的信息资料库。在此基础上,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要求,对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对生产经营正常、能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要努力保证;用好用足小企业信贷规模,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二是要合理确定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和不良贷款比例,防止因个别小企业贷款出现不良而停止该银行机构全部小企业贷款的“一刀切”做法。三是要合理确定小企业贷款利率。要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支持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在提高自身效益的同时履行好社会责任,对小企业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不得借发放贷款之机搭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不得变相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四是改进完善小企业授信追究制度,及时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当前重点要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操作办法,以切实调动基层经营分支行和客户经理营销拓展小企业客户的积极性,消除其后顾之忧。同时,按照新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

       创新金融服务,满足多层次的小企业金融需求。一是要进一步创新小企业金融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及本地区小企业的产业特点,加大对小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创建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以满足小企业个性化、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二是要进一步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力争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突破。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限制性条件,增加合作的担保机构数量;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

四、建立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开展
 
       银监局、银监分局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监管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引导和促进小企业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建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对小企业贷款组织推动有力、业绩突出的机构、个人在全辖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并将其作为典型进行宣传,推荐至银监会参加全国小企业贷款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二是将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挂钩。对小企业贷款工作“六项机制”较为健全且运作良好、市场拓展力度较大、贷款增长较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新业务的开办,监管部门在审批上积极给予支持,否则将限制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新业务的开办。三是将小企业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管评级、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评价。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工作的重视程度、“六项机制”是否健全、贷款增长等情况,适当调整其监管评级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评价中相关项目的评分。四是加大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授信集中度的监管力度。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增加对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作为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和客户结构的有效手段,对授信集中度超过监管标准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督促其调整,限期压缩至监管标准以内;对授信向大客户集中趋势明显的非法人金融机构,也要督促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防止授信向大客户的进一步集中。五是进一步促进农村小企业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的部署,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的试点范围。对农村小企业金融服务薄弱的地区,要加快试点步伐,增加试点机构数量。

五、加强监管服务,为小企业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是进一步健全小企业授信违约信息通报机制。通过银行业金融专网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违约信息的共享,各银监分局要及时上挂、更新辖内小企业授信违约信息,充分发挥小企业授信违约信息的作用。 二是进一步改善银、企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网络资源的优势,组织银行业机构、小企业之间进行银行小企业授信产品信息、小企业融资需求信息、担保机构信息等互换与共享,为银行和小企业搭建一个稳定、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三是推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江苏省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充分发挥财政杠杆对银行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撬动作用和放大效应。四是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用好政府对银行业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将小企业贷款工作情况与政府对银行业的奖励扶持政策挂钩。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企业贷款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奖励扶持政策的考核范围,把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对银行业机构奖励扶持的重要参考,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政府奖励扶持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增加小企业贷款投放的导向作用。五是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信用体系。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政策,重点培育由政府主导、主要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支持其增加资本、扩大担保规模;推动设立省级再担保公司,为部分目前资本实力较弱的中小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为其与银行开展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加大维权执法力度,保护银行债权,进一步改善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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