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办学〔2010〕12号
各高校:
根据《关于评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学司[2010]19号)要求,为总结经验,激励先进,教育部决定表彰一批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我省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评选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的主要职能处室。
2.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各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毕业生预征工作的人员(含学生管理、武装、就业、资助、教务、团委、院系等部门的人员)。
(二)评选名额
教育部分配给我省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名额3个,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6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领导重视,组织到位,配合密切,齐抓共管,毕业生预征工作成效显著,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
(1)在本校成立了校预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牵头单位,设立了办公室,并形成了长效机制;
(2)主要领导明确预征工作意义、政策和相关程序,带头深入一线开展工作;
(3)主动和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4)积极组织“预征工作周”,落实举办入伍政策宣讲会、大型政策咨询会、优秀大学生士兵报告会、主题党团活动等各项要求,形成了校园预征工作浓厚氛围;
(5)按照全覆盖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把各种宣传材料上校园网,张贴预征公告并下载打印,做到毕业生每人一份。把在外实习的毕业生纳入工作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6)组织毕业生上网报名并同步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
(7)积极做好入伍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8)较好地完成预征任务,预征数量、质量不断提高。
(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征集工作的方针政策,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
(2)立足岗位,积极主动开展宣传发动、思想教育、组织报名、补偿代偿、后续服务等工作,成绩突出;
(3)服务意识强,任劳任怨,乐于奉献,满腔热忱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评选程序及办法
1.评选。
(1)先进集体:普通高等学校职能处室先进集体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组织评选委员会评审,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组织评选委员会评审,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公示。申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在本校范围内进行公示(附件3、附件4),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一并上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二)评选原则及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先进个人评选指标向高校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要控制处级干部的比例,厅(局)级干部不在本次评选范围内。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遵照条件,保证质量,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监督。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4.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核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按要求填写《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自荐)表》(附件1)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附件2)一式5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要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
6.按时报送评选材料。各高校务必于2010年7月25日前向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报送有关评选材料。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申报材料须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电子文档。
联 系 人:庄丽
联系电话:025—83335544(带传真)
电子邮件:zhuangli93@126.com
附件:1.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
2.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3.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公示情况表
4.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公示情况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